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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应审查共有人意见作为法定条件的建议复文摘要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法登记。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保证与权利人相关的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原则,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等进行查验。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在登记机构履行必要的查验、询问职责的同时,共同购买房地产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供能够反映共有关系证明材料。

  对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但没有提出登记申请、没有记载在登记簿上的共有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规范,加强指导和培训,增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