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意见
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意见
当前,各级民政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部署,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有效推进全国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现就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关于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作,是实现民政工作法制化的基础工程。通过扎实有效的推进,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1. 在全国民政系统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2. 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民政行政执法运行机制。3. 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形成法治民政的新格局。
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行各级党和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的基础上,还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1.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必须把为人民群众执法、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推进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出发点、落脚点和评价标准,必须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内化为每一个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贯穿于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过程,下功夫做好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民政行政执法工作。2.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类别多、任务重、人员少、要求高的实际出发,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建设,把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民政政务公开、民政行风评议、公务员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效,形成民政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3. 条块结合,稳步推行。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和深化。4. 于法周严、于事简便。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操作的前提下,创造简捷、便民、利民、整合、统一的工作方式。
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环环相扣,步步相连。大体上可以按照五步进行:1. 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2. 落实民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做到有权必有责。3. 建立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做到结果有考核。4. 实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过错有追究。5. 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做到全程有监督。
二、关于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
(一)梳理行政执法主体
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为:1. 民政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4.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对执法主体进行清理,明确本级民政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型及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据。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民政部门作为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梳理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注意与上级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行政执法依据应按效力高低及具体适用条款列明;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梳理执法行为
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较多,可以参照“8+1”的分类方式梳理。
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建设公墓许可等。具体许可项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 行政处罚。拥有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如对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等。
3. 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等。
4.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5.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如抚恤金、自然灾害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
6.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非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烈士资格的确认;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
7.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8. 行政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如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管等。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具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9.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三、关于确定民政行政执法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一)分解执法职权
分解执法职权,重点解决民政部门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能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依法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得擅自增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执法职权的工作形式,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和本部门的实际,可以按照执法岗位分解:对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与相关岗位之间的关系依次描述;也可以按照具体事项分解:对每个执法事项的名称、涉及的岗位、工作规程和相互间工作关系依次描述;或者采取其他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方式分解执法职权。
分解项目中的岗位名称,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由各级民政部门确定。与具体执法活动有关的领导岗位也应当视作执法岗位。岗位职责,以具体的对外执法业务及与执法业务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为主,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按业务类别逐条列明该岗位需要办理的工作事项。工作规程,详细描述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包括工作的权限、标准、流程和时限。在叙述方式上,原则上应与岗位职责逐项对应,按照业务工作的先后顺序逐个环节描述。与相关岗位之间的关系,包括岗位之间需要传递办理的工作事项和传入、传出关系,可以以文字形式或者画流程图的方式表示。在分解执法职权中,要注意“法定程序”的整理和描述。民政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