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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郴州加大矿山复绿工作力度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你们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
  郴州市是全国有色金属之乡、微晶石墨之乡、华南重要产煤基地,矿产开采历史悠久,开采矿口多,全面启动了矿山复绿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想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矿山复绿十分必要。
  二、 关于支持郴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我部大力支持郴州市矿山复绿工作。截止2015年8月,我部共支持郴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个,支持资金4.04亿元。
  建议郴州市政府与湖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按程序积极申报中央与湖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三、 关于加大相关立法工作问题
  我部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一是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确定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向。三是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建立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责任机制。四是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将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任务明确在开发的事前、落实到开发的全过程。
  四、 关于建立矿山复绿新机制问题
  2012年6月,我部即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同时,建议郴州市地方政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治理政策。
  五、 下一步工作
  今后,我部将继续对郴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立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简化审批、高效服务的精神,简化工作流程,配合相关部门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二是尽快出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导意见》。以调查监测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做保障,以治理恢复为突破。坚持源头保护,强化责任落实,大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