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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1号(医疗卫生类4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目录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立足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和服务食品产业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您所提关于支持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本着支持产业依法健康规范发展的精神,根据相关规定,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委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等材料。我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食品行业创新发展,努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