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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依法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合理规划,依法有序地开发和利用耕地资源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新精神新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把节约集约作为保障发展的核心和主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城镇化对耕地资源的占用,依法有序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中,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二是坚持用途管制制度,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和供地管理,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三是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防侵占优质耕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落实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政策,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技术创新,制定节地激励机制。四是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关、验收关,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双平衡,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倒逼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
  二、 关于细化责任层级,建立主体明确、目标具体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为了促进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和共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都联合开展省级政府耕地责任目标考核或检查工作,其中,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是考核核心指标。按照规定,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地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将被认定为“不合格",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以此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同时,我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并落实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试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目前,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7次考核或检查,全国31个省份相继制定实施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每年逐级开展目标考核或检查,省、市、县、乡、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保护责任。我部还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土地利用变化进行全覆盖的遥感监测,逐步建立了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遥感监测“一张图",加强对“批、供、用、补、查"全程全面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耕地保护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环保部拟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国家将建立“统一监管、部门联动、地方负责"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环境实施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负总责。
  三、 关于加强耕地保育,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建议
  为强化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减少土壤环境污染,我部联合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不断推出耕地保育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十二五"建成4亿亩、“十三五"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的任务,逐步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目前,我部正在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将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农田质量,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二是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通过土壤肥力保护提升、测土配方施肥、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工作,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提高和改善耕地适耕性,强化耕地内在质量建设。三是开展了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和动态监测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各地更新完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成果,建立了国家、省、市、县耕地质量监测点1万多个,初步构建了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形成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四是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和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工作。“十二五"期间,分别组织开展了污染企业周边、农田区(粮油区)、蔬菜基地和集中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工作。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科研工作,支持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重金属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技术研究。五是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标准规范。2014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17项监测方法标准和《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等。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将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到2020年,化肥农药用量实现零增长。
  四、 关于健全法治保障,高效实施耕地质量管理执法和监督的建议
  《土地管理法》在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等方面对耕地质量保护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将80%以上质量较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为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我部建立并不断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同时,还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规范和促进耕地质量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按照数量质量并重保护要求,充分节约和集中立法资源,完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一是积极推动《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突出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耕地质量监管制度、土壤改良以及对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等有关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强化耕地质量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构建更加严密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二是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配合全国人大资环委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论证等工作,抓紧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法规标准制定,开展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农业行业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的作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切实落实国家耕地质量保护监督责任,并充实工作力量,重点加强东北等区域耕地质量保护。四是加强执法监察和督察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