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2号建议的答复
国知发法函字[2016]75号
关于打击非法技术转移,保障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代表们关于“非法技术转移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应‘重点立法打击’"的建议,我局非常认同。经研究和沟通,建议中所提非法技术转移行为,即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对保障企业发展、市场创新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得到有效保护。
一、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以上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法律对其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如《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 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建议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也不断加大。一旦秘密泄露则很难回到原有状态,因此企业或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充分利用现有规则并结合自身情况,对商业秘密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实践中,企业应提高保密意识并加强保密宣传,根据所持商业秘密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事前防范避免秘密泄露;对于企业核心人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等;对于已经不慎泄露的商业秘密,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规定寻求救济。
三、 完善商业秘密制度的立法探索
随着企业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获得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国在立法层面也在不断探索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制度。
据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已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今年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由工商总局上报国务院并由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商业秘密方面,补充完善了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并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责任规定。
今后我局将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