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补助投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补助投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中央决定“八五”期间设立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现将《文物抢救性保护建设专项补助投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补助投资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作,加快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八五”期间,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用于重点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为此,特制定此《办法》。
一、补助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物古迹,保护好这些值得中华民族骄傲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中央的专项补助投资主要用于文物库房等抢救性保护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央不要太集中,地方不要太分散”的原则,各地珍贵文物不宜分散保管,一级文物应适时集中到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妥为代管。据此,补助投资安排原则是:
1.文物库房等抢救性保护设施的建设资金应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投资属补助性质,起引导和加强作用。
2.文物库房等抢救性保护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博物馆文物库房的设计要执行“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参照执行。库房面积和标准按文物收藏量和文物等级合理确定。
3.补助投资用于省级和重要的地市级的文物收藏、保护管理单位。县级文物库房国家不予补助。县里可移动文物难以确保安全者,应交由上级文物保护单位代管。
4.为了使投资尽快发挥效益,中央专项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当年可以竣工的项目和已开工项目。对建设项目原则上只作一次性补助,不再予以追加。
二、补助投资审批和下达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文物局(文化厅)对“八五”期间拟定安排建设的文物保护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和工作进展情况编制“八五”建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
2.今后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一九九二年除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商同级文物局(文化厅),编制下年度申请补助的项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报告要详述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条件、资金落实情况和开工竣工时间等。
一九九二年的申请补助计划请于今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
3.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研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补助投资计划。
三、补助投资的监督检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文物局(文化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项目和投资的管理,严禁将补助投资挪作它用。
2.每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文物局(文化厅)要将项目建设和投资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在项目竣工后报送总结和工程决算。国家计委和国家文物局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