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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华南理工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原名华南工学院,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8年成立的广东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前身为1918年1月成立的广东工艺局附设工业学校),该校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为早期中国共产党广东党团组织的创建和革命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几经易名、调整,于1938年并入国立中山大学工学院,后与1944年复办的广东省立工业专科学校一并调整至华南工学院。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之际,华南工学院以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理工学院、岭南大学理工学院工科系及专业、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为基础,后陆续调入湖南大学、武昌中华大学、武汉交通学院、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等7省18所院校部分工科系及专业组建成立,同年11月17日举行首届开学典礼。1988年1月,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

  “学校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199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自建校以来,学校师生传承红色基因,继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秉承‘博学慎思 明辨笃行’的校训,弘扬‘厚德尚学 自强不息 务实创新 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二、 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学校设有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广州国际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777号。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深化学术华工、开放华工、善治华工、幸福华工、大美华工建设,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四、 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兼备、‘三力’(学习力、思想力、行动力)卓越的‘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

  五、 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工见长,理工医结合,管、经、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不断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六、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订招生方案。”

  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教学计划,依法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项修改为:“(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项修改为:“(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七、 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项修改为:“(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要求的相应义务。”

  第五项修改为:“(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