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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2022修订)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2〕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广东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我局修订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 主要修订内容
  删除了数据中心机房报表中“其他能源消费量”指标;增设了“太阳能光电系统发电量”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明确了建筑面积、用能人数、数据中心机房等主要指标解释。
  二、 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备案。
  (二)各部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三)各部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 费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