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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继续保留黄金作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保障黄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黄金资源管理
  黄金兼具一般商品属性和特殊的金融属性,是国家外汇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战略地位突出。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黄金资源管理,将黄金列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34个重要矿种之一,对黄金实行免征增值税、指导性生产计划管理和黄金储备等政策。相关部门不断引导和鼓励黄金地质找矿,加强规划调控和勘查开采管理,严格开采资质和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开发秩序,鼓励发展先进、环保、适用的黄金采选工艺装备,限制、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矿山生态和地质环境保护力度,促进了黄金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黄金生产、消费大国。
  二、 按照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国务院已经取消了黄金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地位和相关特殊管理政策
  对黄金资源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其法律依据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其按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一般矿种、特定矿种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三个类别,并要求对列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现特殊管理。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现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将黄金列为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对国发〔1988〕75号等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考虑到1986年《矿产资源法》相关表述已于1996年进行了调整修订、国发〔1988〕75号文件主要调整对象的个体采矿者在现有规定和管理实践中已消失、多年来未对黄金实行计划开采和总量控制管理、当前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也未涉及黄金矿产等因素,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同意,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正式宣布废止国发〔1988〕75号等文件。
  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相关决策部署,黄金矿产开采资质也已经取消。
  三、 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金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虽然国家不再将黄金作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特殊管控,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继续高度重视黄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国土资源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加快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努力提高包括黄金在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和管理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组织修订《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黄金行业规范条件",在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开采规模、资源回收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继续加强管理,维护黄金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黄金行业继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