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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复文摘要


  《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降成本"作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并提出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如何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防止企业用地价格过快上涨,也正是我部目前研究的方向。

  从成本角度,地价的核心构成一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相关税费等三大主要部分。此外,还应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前期投入资本的应得利润及财务费用(即利息)。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主要体现于征地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开发配套和土地平整费用;相关税费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而言,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应有权益。为了遏制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不低于成本的基本原则,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通知中出让最低价标准最高为56万每亩,最低为4万每亩,多数为20-30万每亩。该标准发布后,一直未进行调整,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优先发展产业、农林牧渔初加工产业、中西部地区给予了进一步的地价政策支持。我国现行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平均水平低于菲律宾主要工业区、日本三大都市圈、台湾、新加坡与香港,与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国土资发〔2006〕307号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已执行了10年。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成本、开发费用等各项成本明显上升,部分地区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已不能覆盖取得成本,而且工业用地价格与其他用地价格差异日趋显化。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国土资源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和招拍挂制度,促进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目前,正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任务,抓紧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我们建议并鼓励企业创新用地模式,可按照工业企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优先选择租赁或者较短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有效降低一次性用地成本,把更多的钱投向生产和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