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 2018年第1号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1号 ) 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 保险机构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 坚决 遏制资金运用 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 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
(二) 保 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稳健审慎 、 独立运作 ,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 、 操纵资金运用 ,严禁利用保险资金 进行 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
(三)保 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 管理层 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 的职责分工 ,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 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 和 管理,建立 并及时更新 关联方信息档案。 同时 应当 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 、 大数据识别等方式 方法 , 及时 核验 、更新 关联方信息档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
(五)保 险机构应当加强 对 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 服务 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 合作机构管理制度 ,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六)保 险机构应当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及回避机制, 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 行为 。
(七)保险 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规范、 及时 、 逐笔在公司网站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不得公开披露、无需披露、免于披露或豁免披露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保险机构应当 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期 限 前 5个工作日 ,向银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
(八)保险机 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 存在以下行为:
1.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 股权代持、资产代持 、 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 借 道 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 、 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 , 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 ,为 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 违规融资。
3.通过各种方式拉长 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 、 隐匿 资金 最终流向 ,为 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 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4.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九)保险机 构应当建立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内部问责机制 ,明确问责标准、程序、要求。当事人 存在 受人胁迫、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可视情形予以 从轻 或者 减轻责任追究。
(十)保险 机构应当建立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举报机制 ,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 、 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鼓 励、 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 从轻 、 减轻 行政 处罚 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二)保险 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 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 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2. 在 高风险 银行存款占比高 、 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 或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
3.关注 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 穿透识别 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 行为;
4. 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 的行为。
(三)鼓励 保险机构 股东 、 董事、监事、 员工等 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 向监管部门举报 资金运用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行为 ,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研究 建立 资金运用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 监测平台、信访 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丰富 和 完善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信息、数据搜 集渠道 ,加大对 关联交易信息 、数据的审查分析力度 。
(四)坚持 双罚制原则,对 涉及 保险机构 资金运用 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 和 个人 视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 对 违法违规 股东及关联方 , 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 、纳入不良股东名单、 社会公开通报 、 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 ,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2. 对 违法违规 保险机构,逐次计算 罚款 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 ;
3. 对相关责任人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4. 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 违法违规 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 其 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 建议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 从重处罚并 进行行业通报 和 公开披露。
(五)保险 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 担负 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 督促本条线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与派驻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 机构 、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保险机构内部纪检 机构 、 关联方 纪检监察 机构 以及人民银行、公安部(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 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保险机构人员、股东等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有权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及时跟进问责处理情况。对于违法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