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自然资源部关于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取得制度的提案复文摘要


  一、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矿业权有偿取得两个方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目的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征收矿业权价款,体现的矿业权有偿取得,维护的是国家财政的投资收益。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不断丰富征管手段,强化监督管理,征收面和征收率大幅提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保持稳定增长。二是不断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从2006年开始,我部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同时,对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要求矿业权人按评估备案结果缴纳价款,避免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三是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陆续出台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文件,不断健全现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二、 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针对资源税计税依据调节机制不灵活、税费关系不合理等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一是自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起,陆续在新疆和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1年11月1日起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二是分别自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和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
  三、 下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制定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思路和措施。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正按照要求逐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税制度改革。
  (一)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当前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权益亟待维护,突出表现在部分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后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尚未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税费体系,造成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流失。目前,我部正配合财政部研究重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相关问题,建立与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相衔接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体现采矿权人对所有权人的资源耗竭补偿,理清矿业权价款与国家权益金的关系,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及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矿业权行政审批管理。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审批等多项审批事项。二是完善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目前,我部正配合财政部研究完善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的相关政策,明确分期缴纳价款的标准,规范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三是逐步调整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财政资金主要向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倾斜,逐步退出商业性勘查领域。四是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针对当前矿业权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提高评估管理的科学合理性。
  (三)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动态机制,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下一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建立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