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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以下简称《办法》) 将 自 202 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关于常规监督检查
  1. 市级 ( 含直辖市的区、县 ,下同 )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辖区内 市场监管部门 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同一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有重复的,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应 当 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根据需要可以增补其他单位作为常规监督检查对象。
  2. 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和 辖区 内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 、使用 单位 特点 等 ,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 位名录 并动态调整 。
  3. 市场监管部门 制定年度常 规监督检查计划, 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 5%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 50% ,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
  4.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和内 容按照《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 1 )执行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 2 )执行, 1 家使用单位每类特种设备(如果有)至少抽查 1 台(套),并 填写相应的设备检查项目表。实施监督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二、关于证后监督检查
  5.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 市场监管部门 组织实施。 对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公告 2021 第 41 号 )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项目, 其 证后监督检查 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 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6.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 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并及时将检查计划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对该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已经 实施常规监督检查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对同一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本单位所持有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事项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同一个年度不对同一家单位开展 2 次(含 2 次)以上证后监督检查。
  7.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证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许可单位(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 25%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 50% ,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计。
  三、关于专项监督检查
  8.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检验、检测机构 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可参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 3 )执行。
  9.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跨区域施工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施工单位以及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制定 专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四、关于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
  10. 常规监督检查对 象库应当将 当地 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 地 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充装单位 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 特种设备制造 单位制造地与住所 地 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的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 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 。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本机关 (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 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列入。
  11. 当地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对象库,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 2021 〕 57 号)要求,与总局数据库联通或进行定期数据交换。
  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12.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2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 1 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13. 鉴于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 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 技术 服务,或者邀请相关 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 以技术专家身份 参加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六、关于查封、扣押的情况
  1 4 . 对于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 他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暂不实施查封、扣押,但应 当 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 安全生产委员会 ,并通知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七、关于吊销行政许可资料的移交
  15. 市场 监管 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相关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1 6 . 市场监管部门 在办理 吊销 特种设备 生产、 充装 单位和 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 行政许 可 案件证据材料移交时 ,应 当 将 涉及吊销许可(核准)证的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 复印件加盖办理案件的市场 监管 部门公章后 移送发证 机关,必要时移送证据材料原件,由发证机关按程序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八、关于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上报
  1 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 定期检验 和检测 时,发现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 的 报告后,应当 按照《办法》 第 二十三 条 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九、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18. 检查人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应当 说明检查的 任务来源、依据、 内容、要求等 , 记录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 ,并现场 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