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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国有考古遗址保护土地制度的提案复文摘要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大国,各类历史遗存极为丰富,蕴含着丰厚的文化智慧和精神积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于2016年3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明确提出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统筹研究。

  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央财政于2005年起设立了“大遗址保护专项计费"(已并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主要用于全国150处大遗址的规划编制、考古调查和发掘、文物本体保护、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目前尚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应急抢险等事项。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将考古遗址土地应急征收经费等予以统筹考虑。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考古遗址相关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等用地纳入“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考古遗址是国有公共财产,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应当全民共享获益,由公共管理机构从严实施保护和维护管理,不宜将其划拨给个别土地使用者独占使用。对属于不动产的考古遗址,依法取得考古遗址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申请不动产登记,以保护其合法的不动产物权权益。同时,应当登记注明文物保护部门、规划部门对该考古遗址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限制性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履行相关保护义务。下一步,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我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支持文物保护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