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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和使用监督管理的提案复文摘要


  一、 关于海砂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海砂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海砂开采,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2012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明确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严格禁止近岸海砂开采和砂质海岸地区围填海活动。2012年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海砂开采海域的限制要求。
  二、 关于海砂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海砂(建筑、砖瓦用天然石英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进一步明确海砂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对海砂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规定海砂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量和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海砂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2012年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全面实施市场化配置。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对海砂开采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砂采矿权的设置、出让、登记、监管等各个环节,提高海砂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水平。
  三、 关于采砂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采砂船安全准入和监督管理,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沿海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海通航〔2009〕763号)、《关于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海通航〔2012〕230号)、《关于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交海函〔2015〕811号)等一系列管理文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有效措施,持续保持对非法违法砂石运输管理的高压态势,在全国沿海水域开展针对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为主、疏堵结合、源头控制、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砂石运输作业非法行为,重点对擅自改装从事运采海砂的船舶、“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不适航船舶依法严厉处罚或予以暂扣。船舶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规范对砂石运输船进行检验,对于砂石需求地水深自然环境难以满足合格运输船进入的区域,进一步明确船舶航区、配员等方面标准,提高采运砂船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
  四、 关于海砂开采执法监管
  为维护良好的海砂开采秩序,国土资源部要求各沿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砂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派驻海上矿产督察员等方式,定员定船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海洋局要求对海砂开采用海集中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海砂开采实施海域使用和环境影响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要求各省通过常规检查、定期巡查、专项执法和海砂开采用海重点监控区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效果。交通运输部通过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托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了与公安、边防、安全监管、海洋、渔业、港航等有关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发挥区域联动优势,不断完善执法联动机制,使执法监管有效覆盖采砂、运砂、卸砂全过程,建立海砂开采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