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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73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状况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村医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委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明显改善。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村医114.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7.6万人。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村医教育培训。我委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明显改善。一是依托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对村医在内的基层卫生人才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培训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实操能力、相关卫生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等。2018年我委协调财政部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截至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4.3亿元,共培训基层卫生人员59万人,其中村医38万人。二是积极推进村医参加学历教育。《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村医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村医,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二)关于基层卫生人才编制管理和使用机制。各地通过推动“乡聘村用"、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多种模式,创新人才使用机制。甘肃规定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将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浙江绍兴柯桥区为村卫生室核增337个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人员录用为乡村医生即纳入编制管理,在收入分配、养老保障等方面与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关于建立完善村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一是在岗村医可以按照规定根据不同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有16个省份明确了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湖南、贵州等省对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二是对于老年离岗村医,多数地方采用发放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全国多数地区都向老年离岗村医发放生活补助。在医疗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基本实现,村医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2019年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包括村医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已被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之内。
  (四)关于逐步提高村医待遇。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是乡村医生主要收入来源。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人均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1年的79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二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91.1亿元,其中33.5亿元用于村卫生室,较上年增加0.8亿元。三是对于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偿。各地出台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元),河北、天津等地将标准提高到10元。四是多数村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获取签约服务费,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做好村医培养培训,推动地方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乡聘村用"政策,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合理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薪酬水平,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稳定优化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