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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