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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1号建议的答复


  您《关于加快铜精矿进口通关时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106号)要求,对进口铜精矿中的铅、砷、氟、镉、汞等有毒有害元素进行检测,是海关的法定职责和责任,海关必须依法履行。
  铜精矿等大宗商品属于重要战略资源,我国铜矿资源匮乏,铜资源严重依赖进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获取更多境外优质铜矿资源是海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为便利铜精矿进口、保障铜资源安全,我署加强与国家环保、产业主管部门沟通,积极探索采取了一些便利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我们正在对前期采取的便利化措施进行总结评估,拟在此基础上研究采取进一步的便利化措施,在这过程中,我们将积极考虑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向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