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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 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 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 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