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6]249号 2006年7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调整和职能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对2001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银发[2001]315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图案,外圆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四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由管辖分行制发。
第六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管辖分行党委制发。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五),由其管辖分行制发。
第八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其管辖分行党委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六),由上一级管辖中心支行制发。
第十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上一级管辖中心支行党委制发。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处室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除综合处和办公室外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需刻制印章,须报办公厅(室)备案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制发。处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处级以下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七),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五条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党徽图案,外圆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图案,外圆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九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二章 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材质
第二十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中央刊五角星(或党徽)图案,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见附图八)。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材质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办公厅(室)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要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报人事司(党委组织部)会签。书面申请要写明刻制印章的理由,并附上中编办或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批复成立该机构的批件或人事司的“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直属企事业单位还需附上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待办公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第二十五条 印章刻制前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