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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将铁路物流园区纳入国家划拨土地目录并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铁路物流园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除军事、社会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铁路物流园是一个综合概念,同时具有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不同用途的项目,不宜笼统列入划拨用地目录。
  二、 关于扩展“铁路线路"概念,将铁路现代物流园区列入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问题。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因此,对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问题应慎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