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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民发〔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标委会: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应用范围持续扩大,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在推动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为主线,持续深化民政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加快标准化在民政业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为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标准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实施应用更为普及,标准对外交流合作富有成效,全面支撑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民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民政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民政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显著增强。
  二、 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
  (三)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标准研制,助力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标准化建设,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围绕建设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加快完善覆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各类别,以及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各环节的标准体系,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围绕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基本权益。围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大残疾人服务、无障碍建设等领域标准供给,强化标准间统筹衔接,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标准研制,助力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智慧社区等系列标准研制,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各类别,以及登记服务、活动管理、等级评估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加快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管理、信息数据等领域标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等领域标准研制。以设备、技术和服务标准为重点,完善福利彩票标准体系,保障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围绕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标准化建设,提升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标准研制,助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等领域,推动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促进适老化改造标准研制与实施推广。加快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助力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围绕实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深化殡葬领域改革,优化殡葬领域标准体系,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技术标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围绕 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加快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研制,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婚姻、收养评估等标准化建设,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民政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殡葬、地名以及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数字民政建设水平。
  三、 深化民政标准化工作改革
  (六)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按照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要求,统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协调发展。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与之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加大推荐性标准研制力度,扩大标准覆盖范围,重点支持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加大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力度。鼓励民政领域有条件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相关团体标准。
  (七)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完善标准立项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严格标准制定程序。增强标准起草单位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把关作用,提升标准研制和实施能力。优化标准制定流程。研究建立涵盖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等环节的信息服务平台。对工作急需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制定的标准,快速立项、快速制定。加快标准升级迭代。行业标准制定项目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促进标准化快速回应技术进步。落实行业标准备案职责,免费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准文本。
  (八)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强化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民政法规政策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行业管理、产业推进、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和适老化改造。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发布重要标准,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重要标准实施两年后,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做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加强 标准复审 和维护更新。对技术更新迅速的相关标准及时复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推动民政服务机构、基层民政单位等参与国家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提升执行标准能力。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