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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72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立足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和服务食品产业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发酵法生产的N-乙酰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根据相关规定,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委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等材料。我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对相关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将氨基葡萄糖保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使用,原料对应的功能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可实现标准化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食审中心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供原料名称,用量及对应的功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原料技术要求,人群食用的不良情况等研究材料。符合要求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从氨基葡萄糖类原料的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进行了系统研究论证。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氨基葡萄糖类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食品行业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