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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2022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