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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9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能耗统计口径支持新能源绿电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主要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改革统计制度,分开统计化石能源能耗与清洁能源能耗;二是在核算地区能耗强度时扣除当年新增新能源“绿电";三是加大新能源就地消纳规模。

  关于第一点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能源统计方法制度不断完善,能耗统计涵盖煤、油、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品种,调查范围较为全面,指标体系较为完整。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继续完善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做好统计保障工作。

  关于第二点建议,从统计角度来看,按照我国现行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核算能源消费总量时,无论是传统化石能源还是新能源,只要是能源,且进行了消费,都应计入能源消费总量中,因此在核算能耗强度时须纳入新能源消费量。从节能考核角度来看,相关职能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具体操作性政策文件,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关于第三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展,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着力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消纳能力。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