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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51号(科学技术类00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完善专利保护举措,护驾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提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答复如下:
  
  提案指出,中小企业是专利贡献的重要主体。提案对现实中专利保护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及其原因的归纳总结很有见地,相关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参考价值。


  一、 关于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通过立法鼓励创新、保护专利权。1984年制定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和2008年12月27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在鼓励发明创新和加强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当前专利侵权现象在某些领域还较为普遍,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专利保护不力。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创新得不到有力保护,不仅挫伤了创新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鼓励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我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准备工作,并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对提案中的有关建议已经有所体现和落实。
  (一)关于修改专利法
  提案中提到,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利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议赋予主管部门职权,加强督查监管。对此,我局深表赞同。为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在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中,拟建议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权,并规定没收侵权产品、侵权专用工具设备以及对重复侵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时,还拟建议完善证据规则,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专利保护信用信息档案,以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此外,为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我局还拟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这也将特别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专利实施运用和创新发展。
  针对提案中关于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专利法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调查取证权,即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同时,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利法修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列为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也列入了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提案中提出的赋予专利主管部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权和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刑法中体现对专利权保护的意见,其将在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认真研究。
  (二)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规定
  为了深入推行依法行政,加强专利权保护,今年我局还从“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和“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三个方面着手,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完善,在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缩短或者明确了有关期限,从而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维权困难的问题。
  提案还提出了完善专利法规实施可操作性的建议。对于其中明确判别依据、增强可操作性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法中的侵权判断标准;对于考虑中小企业实际、避免先申请制对中小企业不利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 关于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实践
  在专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全国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加大日常执法和专项行动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在我局统一部署下,各地方局通过公开办案电话,积极开展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入开展“护航"专项行动,大力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快速调处专利纠纷,积极维护权利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继续保持加强。以2014年度为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首次突破2万件,达到24479件,同比增长50.9%。其中,专利纠纷案件8220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7671件),同比增长62.6%;假冒专利案件16259件,同比增长45.5%。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办案结构有所优化,办案水平进一步提升,办案周期进一步缩短。
  根据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产生的专利保护新需求,我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2014年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调机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浙江、北京、江苏等局分别与阿里巴巴(中国)、京东、当当、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合作机制,组织执法人员进驻电商平台,现场处理侵权假冒投诉,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局也持续加大展会专利保护力度。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入驻展会,设立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工作站,受理和办理各类展会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案件,切实打击展会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展会交易秩序。广东省局组织各有关市局进驻广交会等10余个大型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新疆、深圳等局进驻京交会、上交会、专交会、哈洽会、中国亚欧博览会和高交会等大型展会,现场受理举报投诉,处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