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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监督〔2022〕309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2年7月22日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现就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完善管控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 主要任务
  (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
  1.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从水利工程施工、工程运行、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作业环境等方面全方位辨识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水利部及时完善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标准体系,用于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等工作。
  2.定期辨识并动态更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合理确定工作周期,定期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相关危险源开展重新辨识。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危险源信息。
  3.健全信息审核和报告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按时报告。
  (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
  1.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适应的评价方法,聚焦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分别采用红、橙、黄色标示,并根据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
  2.建立风险监管清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危险源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等。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区域、流域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及时掌握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地区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
  1.强化监测监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做好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等,实现风险人工、自动监测“双保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2.及时实施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范围、条件和对象,对未有效管控的风险要及时实施预警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3.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及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1.建立风险公告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2.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综合运用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完善。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隐患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加强防范措施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所管辖范围内危险源及风险情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5.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
  6.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要严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