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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林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东北林业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与序言合并,修改为:“东北林业大学创建于1952年,原名东北林学院,是在浙江大学农学院森林系和东北农学院森林系基础上建立的,由原国家林业部直属管理。1985年更名为东北林业大学,2000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0年、2012年教育部分别与原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部局和部省共建东北林业大学的协议。2011年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东北林业大学坚持‘质量、绿色、创新、合作’的内涵发展道路,发扬‘团结拼搏、自我激励、发挥优势、争创一流’的精神,以‘学参天地、德合自然’为校训,以‘严谨、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替河山装成锦绣、把国土绘成丹青’为追求,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林业大学为办学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世界文化精华,引领森林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简称为东北林大,英文译名为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FU。学校网址为http://www.nef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学校建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帽儿山森林公园)和凉水实验林场(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和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 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办学传统和办学特色,坚持以‘林’育人,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为林草行业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与科技支撑。”

  五、 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林业工程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品德、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创新人才为目标。”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的“国土与资源安全”修改为“资源与生态安全”。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质量至上的教育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崇尚学术,倡导创新精神、学术自由和个性发展。”

  八、 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格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九、 将第三条、第四条从第一章移至第二章,作为第九条、第十一条。

  十、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遴选、考察、推荐、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十一、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第四项修改为:“(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项修改为:“(八)根据需要授予校内有关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第九项修改为:“(九)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主动承担学校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十三、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共建协议,保障学校的办学环境,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相关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十四、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十五、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