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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提案复文摘要


  一、 关于通过“十三五"规划推动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走节约集约的城镇化、工业化道路,是基于我国资源环境紧约束的基本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 《国家纲要》 )编制过程中,我部全程参与,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多次报送《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思路和我部对于 《国家纲要》 编制的意见建议,提出主要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建议,为 《国家纲要》 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国家纲要》 设立“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门章节,充分体现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制度安排和“十三五"时期的重点工作。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将“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将“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写入规划文本。要求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并提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严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收储制度,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等重大举措。同时提出推动实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查评价重大工程。
  依据 《国家纲要》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编制了《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纲要》是指导未来五年国土资源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基本遵循。《纲要》牢牢把握国土资源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将坚持集约高效利用作为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将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提高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十三五"时期的重点目标任务,并通过明确相关指标,进一步量化重点目标任务。在实现途径上,《纲要》全面落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一方面,通过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倒逼各业各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另一方面,以节约集约利用统领国土资源工作,实施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大力盘活存量用地,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下一步,我部将着重抓好 《国家纲要》 和《纲要》的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倒排时间节点,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通过规划的实施,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和利用方式,优化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格局,提升国土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
  二、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了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我部正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各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按照坚定不移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遵循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原则,通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一是严格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河流、湖泊、山峦、草原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禁止占用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逐步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安排,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率先压减建设用地增量,今年安排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比去年减少11.9%。报国务院审批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三是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促进“多规合一"。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以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压缩增量供给,促进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和内部挖潜,走节约集约发展道路。
  三、 关于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我部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处置盘活工作,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对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问题及早解决。要求各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对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及时供应给稳增长、惠民生项目建设,促进中央稳增长政策的落实。同时,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二)关于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2015年我部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明确: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化研究,结合各地实际,健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激励机制,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四、 关于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关于完善土地价租税体系。完善土地价租税体系,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调节不同地区、地段之间的级差收益,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原条例基础上上调2倍。目前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差别化征收政策已经得到一定体现。当前,相关部门正在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拟合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开征房地产税。下一步,将认真借鉴委员建议,做好相关政策设计,充分发挥房地产税对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关于鼓励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周期。我部高度重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差别化的产业用地政策,支持产业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这些政策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探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