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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8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再生铝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3号)有关规定,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实施检验,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进口。
  关于允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再生纯铝原料进口的建议,我署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推进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促进符合标准的再生铝原料进口,畅通海外优质资源进口渠道。
  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