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水生生物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于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尚未得到扭转。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为重点任务,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渔业绿色转型,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养护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提升渔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养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资源养护,推进合理利用,使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保护生态和促进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统筹考虑江河湖海的资源禀赋和水生生物的流动性、共有性特点,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针对不同水域和水生生物的特点,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差异化的养护措施,坚决防止“简单化”处理和“一刀切”。
-坚持制度创新、强化监管。根据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实际,借鉴国际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休禁渔、限额捕捞、总量管理等制度,建立养护与利用结合、投入和产出并重的管理机制,推进渔船渔港管理制度改革,建强渔政队伍,加快能力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果。
-坚持多元参与、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保护资源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合作、协同治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渔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履行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良好形象。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休禁渔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捕捞总量保持在1000万吨以内,捕捞限额分品种、分区域管理试点不断扩大;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200个左右,优质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每年增殖放流各类经济和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300亿尾以上;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中国对虾、梭子蟹、大黄鱼等海洋重要经济物种衰退趋势持续缓解,长江江豚、海龟、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种群数量保持稳定。
到2035年,投入与产出管理并重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长江、黄河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显著改善,海洋主要经济种类资源衰退状况得到遏制,长江江豚、海龟、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种群数量有所恢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应保尽保。
二、 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四)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坚持部际协调、区域联动长效机制,强化考核检查、暗查暗访、通报约谈,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做好退捕渔民精准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协助巡护、科普宣传等公益性工作,多措并举促进转产转业,动态跟踪保障长远生计。发挥长江渔政特编船队作用,加强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令”得到有效执行。落实《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健全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实施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拯救行动。
(五)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和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制度。坚持总体稳定,区域优化,进一步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推进统一东海海域不同作业类型休渔时间。根据“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稳妥有序、严格管理”原则,稳妥有序扩大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范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严格执行黄河禁渔期制度,推进完善珠江、松花江等水域禁渔期制度。各地要强化监测、摸清底数、科学论证,妥善处理全面禁渔和季节性休禁渔的关系。积极开展休禁渔效果评估,科学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三、 强化资源增殖养护措施
(六)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各地要加快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建立“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管理规范、动态调整”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要严格规范社会公众放流行为,建设或确定一批社会放流平台或场所,引导开展定点放流。要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放流区域、种类、数量、规格,适当加大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强化涉渔工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项目的监督检查。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
(七)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落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持续推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到2035年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350个左右。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检查考核,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对不达标的要按程序取消其示范区称号。要积极探索海洋牧场创新发展,分别在黄渤海、东海和南海海域发展以增殖型、养护型和休闲型等为代表的海洋牧场示范点。积极开展海洋牧场渔业碳汇研究,加强效果监测评估。创新海洋牧场管护运营,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海洋牧场与深远海养殖、旅游观光、休闲垂钓等产业融合发展。
(八)加快推动国内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各地要严格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海洋捕捞产量不得超过2020年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要积极推进分品种、分区域捕捞限额管理试点,优化捕捞生产作业方式,科学实施减船转产。支持渔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鼓励建造新材料新能源渔船以及配备节能环保、安全通导、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强化渔获物管理,限制饲料生物捕捞,禁止专门捕捞幼鱼用于养殖投喂和饲料加工,探索实施渔获物可追溯管理。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支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建立健全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加快渔具准用目录制定,推进渔具标识管理,支持废弃渔具回收利用,鼓励可再生渔具生产。
四、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九)加强重点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各地要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宣贯,切实落实长江江豚、中华鲟、长江鲟、鼋、中华白海豚、海龟、斑海豹等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中国鲎、珊瑚等物种的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相关物种保护基地。要加强栖息地保护,开展重点珍贵濒危物种资源和栖息地调查,分批划定、公布重要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强化珍贵濒危物种就地保护,科学合理开展迁地保护,防止濒危物种灭绝。要加强与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地内水生物种保护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旗舰物种保护联盟作用,集合各方力量和优势,共同促进旗舰物种的保护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