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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修订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用地政策的提案复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高度重视,光伏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光伏产业与农业相结合的新发展模式,在用地上产生了新的用地类型,对用地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用地角度看,光伏农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农业生产为主,通过光伏发电设施,辅助农业生产,尤其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生产,主要是照明、加温等,提高农产品产出或农产品质量。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现有其他农业设施功能一致,没有改变用地的农业性质,可以适用于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二是以光伏发电为主,附带农产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或厂区绿化等。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功能一致,用地性质与建设用地相近。

  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去年我部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对光伏产业用地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同时,出台了有关光用地的用地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光伏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土地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光伏用地,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我部正在系统梳理和研究完善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并已纳入2016年部重点工作安排。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