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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房屋继承强制公证有悖依宪治国应予纠正的提案复文摘要


  1991年司法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下简称117号文),发挥了公证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完善的赔偿机制,弥补了登记机构审查能力的不足。多年来,继承权公证对预防登记纠纷、减少登记错误、减少诉讼,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2005年《公证法》的正式颁布,权利人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117号文已不适应有关规定和现实情况。根据《公证法》第11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确定了“自愿公证"的原则,并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规定“强制公证事项"。目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对公证做出规定,不动产登记采取“公证自愿"原则。

  下一步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我部将不断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有关程序和制度,以自愿公证、便民利民为前提,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