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4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患者就医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历来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患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将其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在医务人员中加强对患者就医隐私权保护的教育和管理的建议。2015年,我委在全国范围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旨在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在看病就医过程中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执行“一室一医一患"诊查制度,在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设置私密性保护设施,不得在住院患者的床头卡写明入院诊断等。2018年,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要求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在关键区域和关键部门完善私密性保护设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关于制定落实加强患者就医隐私权保护内容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建议。2021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同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对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等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制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旨在进一步保障患者隐私权。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明确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平安医院"建设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科学实施预约诊疗、优化医疗资源调配、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患者投诉管理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推动医疗机构重视医院文化建设和人文关怀,切实落实诊区安全与患者隐私保护等各项规定,合理划分诊区。同时加强患者教育,引导患者及其家属自觉遵守诊疗秩序,共同营造相互尊重、和谐有序的就诊环境。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