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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九条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五条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六条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