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35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35号建议的答复
李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实施淤涨型滩涂围填海的建议》收悉。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相关背景情况
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2020年5月,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二、 关于适度放开淤涨型滩涂管控
选址在淤涨型滩涂区域内的项目涉及用海的,应符合当前严管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涉及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在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后,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 关于出台淤涨型滩涂利用支持政策
我部原则支持沿海地方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淤涨型滩涂。根据当前严管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规定,选址在淤涨型滩涂区域内的项目中,只有国家重大项目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新增围填海,相关新增围填海区域应确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除此以外,不得实施新增围填海活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海域空间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