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中电投山核安质〔2013〕169号)和《山东核电关于恳请批复〈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留格庄镇,规划建设两台CAP1000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 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进一步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去向和处置方案,确保本项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三、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 我部委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