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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要科学理性出让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加大土地规划管控力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做出的整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中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本轮全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部严格要求各地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核各类新城新区和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严格督促和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紧供应,引导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
  二、 关于适当控制推地节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上述要求,我部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并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公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更客观、更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我部积极落实中央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城市,实现分类指导,加强针对性,突出差异性,强调时效性,以保持土地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
  三、 关于调整城市土地收益分配格局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为“毛收入"。其中,80%左右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成本补偿性费用。这部分资金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企业,地方政府不能自主支配。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补偿性费用后的部分才形成土地出让收益。从2007年以来,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不断优化,从最初限定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逐步扩展到用于农村教育发展、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近20个领域。至此,现行城市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已基本兼顾城乡居民利益。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依法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
  四、 关于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各部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以利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房地产资源,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五、 关于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因此,您提出的在城市建设中发行市政债券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