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38号建议的答复
国知发法函字[2016]84号
关于“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对于代表提出的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的理由,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侵害处罚力度等具体建议,我们深表赞同。就此,我局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持续推进。
一、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近年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每年举办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着力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今年4月,我局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提出,要牢固树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重点解决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016年,我局把加强法制宣传列为年度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安排部署,并要求主要围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制定出台的有关专利保护的重要政策措施、专利执法维权等专项行动情况以及跨地区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经验做法等内容开展重点宣传,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4月下旬,我局、中宣部等24个部门,开展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题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我局在国务院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各地区各部门紧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组织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活动,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提高公众法治意识。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组织发布有关典型案例、重大案件、人物评选、调查报告、年度发展报告、保护状况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举办工业设计座谈会及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集中侦破175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大要案件。海关总署组织实施大型侵权货物销毁活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以提升执法技能。版权局举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1418万件。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广东、重庆、江苏、湖南、四川、广西、杭州、宁波、青岛等多地发布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等。下半年,我局还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继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未来"主题采访活动,重点采访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故事等生动形式宣传报道有关做法,改善宣传效果,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 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害的处罚力度
为了解决现实中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加大专利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我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准备工作,在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提出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手段等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对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尤其是“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害的处罚力度"的建议有所体现。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
您在建议中提出“可根据侵权方的受益程度进行赔偿及处罚",并在所举的企业维权实例中提到“法院的侵权判赔额甚至低于权利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费用。"对于赔偿额计算方式,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赔偿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加大保护力度,我局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进一步建议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从而较好地遏制侵权行为,激发创新活力。
(二)关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计算时,多采用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遵循的“填平原则",难以有效遏制故意侵权。为此,我局于2012年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的专家组成3个课题组,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表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有效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激发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威和威慑力非常必要。2012年底,我局汇总整理3个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形成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专题研究报告》,报送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上述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陆续得以体现。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填平原则"所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6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填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填平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关于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的其他措施
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需要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有效衔接,切实解决创新主体在专利维权中的问题和困难。我局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建议增加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和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罚权,从而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快速解决纠纷,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主动、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专利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节,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并强制执行。
(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刑事责任的意见
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规定。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并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此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均有相关的刑事责任规定。对于涉及专利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罪",但并未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对此,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全面分析论证。
今后,我局将与其他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努力实现代表们在建议中的期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