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8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标准中食品分类系统应予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坚决贯彻“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不断完善食品分类工作。近些年来,为规范食品分类,按照我委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安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食品行业机构,参考国内食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食用农产品分类、海关税则分类等资料初步构建了“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为基于统一的食品分类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检等工作提供依据。依据该食品分类体系,食品评估中心在官网建立了在线查询系统,集成了食品分类查询、食品安全指标查询与食品安全标准查询三大功能,将于近期上线。
关于您提出的“国家标准中食品分类系统应予统一"的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食品分类系统的建立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同时考虑各类食品的加工工艺。该分类只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时食品类别的划分。GB2760对于不同用途的同一食品添加剂有相应规定,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2760附录A规定了二氧化碳作为防腐剂使用时的要求,GB2760附录C规定了二氧化碳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要求。按照GB2760的规定,二氧化碳允许作为加工助剂用于葡萄酒的加工过程,其使用应符合附录C中加工助剂使用原则等规定。目前,葡萄汽酒(加气葡萄酒)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归类于起泡和半起泡葡萄酒(15.03.01.02)。您关于葡萄汽酒分类的意见,我委将组织食品评估中心等单位进一步征求行业意见,依法依程序适时修订标准。同时,我委将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中食品分类系统的统一,保障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有效衔接。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