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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原[2008]88号)
  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行业管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工作,近日,我部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黄金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开采黄金矿产需经国家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根据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开采黄金矿产的均为非法开采。
  二、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应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与开采金矿资源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应符合《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初审意见的文件并报送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
  四、过去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黄金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企业改制或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现有黄金生产企业重新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申报材料、程序与前述的要求一致,其中确认目前矿山保有金矿资源储量的文件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
  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如实说明企业具有的资源、资金、技术、生产管理及相应人员等情况;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也可领取由我部统一印制的申请书。
  请各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