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部 林草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广电总台,气象局、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疾控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三峡集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8日印发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共抓大保护工作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四)区域范围。
包括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以及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二、 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五)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切实巩固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水质安全。到2022年年底,完成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疾控局等参与。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
(六)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农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建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
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有力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动实现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到2025年年底,推动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