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陕西专员办)各项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的职责,根据《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规则》和陕西专员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严格从严治处;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建设团结和谐型机关。
二、办领导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人员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根据财政部授权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服从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财政部和本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陕西专员办要结合陕西省地区实际,认真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和本办各阶段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
五、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需要及时办理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督办,并按规定程序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六、要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七、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专员办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八、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工作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陕西专员办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分工或监察专员的委托,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负责某个专项任务。巡视员、副巡视员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分管某个处(室),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领导班子成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事项,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其他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及时向监察专员请示或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办领导参加财政部或陕西省委、省政府等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领导通报,会议文件等应送相关办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查。
十一、监察专员外出期间,专员办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期间,其分管或负责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代管。
十二、各职能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正副职之间要团结协作,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处内工作人员在处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尽心尽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陕西专员办实行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处(室)会议制度。
十四、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并主持会议。巡视员、副巡视员是否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视会议内容而定。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会议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令、决议;
(二)贯彻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向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或决定陕西专员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编制定员,公务员的录用、奖惩、辞退等事项;
2.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的调用及处级以下人员的任免;
3.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重要的财务事项;
5.涉及党纪、政纪的重要问题。
(五)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专员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组成,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专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部部署的任务,办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部署全年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对象、范围,安排日常重大业务工作等事项;
(三)研究对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经费预决算及经费分配,购置大宗物资、处置资产等事项;
(五)其他须由专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专员办公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布置通报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决定的某些事项或决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检查、总结计划和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处理监督检查等业务事项,研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等问题;
(四)讨论、制定、修改办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办内职工的生活福利问题;
(六)其他应由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七、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下同)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由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八、处(室)会议由本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组成。根据各处(室)的情况可吸收本处(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处(室)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处长(主任)或委托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处(室)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传达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及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根据全年工作要点,研究安排本处(室)的工作计划;
(四)沟通当前处(室)内业务工作,人员思想,理论学习,廉政建设等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