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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 文化产业 园区为联结, 促进 区域文化产业协同发展,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 〔2021〕 131 号 ), 文化和旅游部 决定实施“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以下简称“携行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以东 、 中 部地区同西部 和 东北地区 文化产业园区合作 为重点, 确定 一批园区 开展 结对合作, 通过 有效整合资源, 引导 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和 高效聚集, 促进 企业、项目、人才、渠道 等的 良性互动 ,实现 园区间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 优势 互补 。 发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 带动 作用 和 各地 文化产业 园区比较优势,促进 文化 产业基础较好地区的园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增长点, 并 带动基础薄弱地区的园区创新 发展 模式, 培育发展新动能 , 推动 形成创新引领、 示范带动、相互促进 的区域文化产业 协同发展新局面。
  二、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自愿参与。 在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和支持下,符合条件的园区自愿参与 “ 携行计划 ” 。
  双向选择,统筹结对。 在园区双向选择结对意向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统筹确定结对 合作 园区。
  稳步推进,注重实效。 指导园区科学制定结对合作工作方案,鼓励 合作 园区探索利益共享合作新机制,力求取得务实成效,形成 一批 可复制推广的协同发展 模式 。
  三、 结对合作范围
  纳入 “ 携行计划 ” 结对合作范围的 文化产业 园区主要包括:
  1.文化和旅游部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建的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
  2.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3.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的园区;
  4.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园区;
  5. 文化和旅游部对口支援和定点帮扶地区、 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 地区 及其他 特殊类型地区中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和较好发展潜力的园区。
  根据优势互补、产业协同、业态互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原则, 支持以上 5类园区中 发展质量水平较高的 园区 与发展基础薄弱的园区 开展结对合作。 重点 鼓励东、中部地区园区 同 西部、东北地区园区结对,鼓励长江、黄河 流域 上中下游 地区 园区协同合作 ,鼓励各类园区与重点帮扶地区园区开展合作,提升园区建设发展水平 。
  支持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大运河沿线等区域相关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合作,推进区域内园区结对合作、协同发展。鼓励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本计划开展 行政区域 内园区协同发展相关工作。
  四、 重点任务
  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园区 搭台、企业跟进、市场运作、共同发展,鼓励结对 合作 园区 立足园区发展 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建立长期长效合作机制:
  一是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开展重点项目合作,着力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实现功能互补,提升结对 合作 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围绕培育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建立 人 才互动机制,合作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升 结对合作 园区创新能力;
  三是围绕运营管理模式和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园区信息和服务共享平台,优化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结对 合作 园区服务能力;
  四是围绕品牌建设,开展合作招商、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结对 合作 园区品牌影响力 ;
  五是围绕构建 利益共享合作新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探索“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合作模式,引导结对合作园区联动发展。
  五、 支持举措
  (一) 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命名管理方面予以支持。 对 积极参与“携行计划” 的园区 ,根据工作成效,在 国家级文化产业 示范 园区 申报 创建 、 验收 命名 、动态考核时给予 优先考虑 。
  (二) 金融支持。 在参与 “携行计划” 的园区中,遴选一批重点项目,组织参与投融资路演 。 符合条件的,协调与我部开展部行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三) 人才支持。 将参与 “携行计划”的 园区纳入 文化 产业 园区 人才 培育支持范围 ,培养项目策划、园区运营、投资融资、文化金融、国际合作等领域的高端人才。
  (四) 宣传推广。 及时总结结对合作经验,对行之有效的合作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六、 工作安排
  (一)意向申报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 本行政区域 内园区申报 “携行计划” 参与 意向。
  1.指导符合要求且有参与意向 的园区自愿填报《 2022年 “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意向申报表》(见附件1) 。 其中, 第4类和第5类园区还需同时填报《 文化产业 园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对 园区 报送 材料 内容进行审核后,于202 2 年 9 月 25 日前将电子版表格及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chanyesi@mct.gov.cn 。 不需报送纸质件。
  (二)组织对接
  1.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和结对意向, 遴选 确定参与“携行计划”的 园区范围 并 组织 开展 交流 对接, 根据交流情况和园区意愿 确定 拟结对合作园区 。
  2. 相关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 拟 结对 合作 园区深化沟通对接 、 确定合作内容方式并 起草合作协议, 向我 部 报 备后签订实施。
  (三)实施推广
  1.结对 合作 园区 签订合作协议后, 在 相关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园区实际, 确定重点合作项目, 共同 制定 3年工作计划 , 报送 我 部 备案 , 并每半年 报送 一次 工作进展情况。
  2. 相关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要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将园区结对合作项目纳入各省 份 东西部协作、区域化发展等重点工作;持续跟踪 “携行计划” 工作进展情况和 园区 合作期间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向 我 部反馈;加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 联合 指导结对园区深化 合作 。
  3. 我 部 按年度对园区结对合作成效进行评估 , 及时总结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结对合作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张雪 、杜蕾
  联系电话:010-59881823、59881807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 2 年 8 月 17 日


  附件: “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意向申报表.doc
  文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