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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要求将广西百色市列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的建议复文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关于“在毕节试验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2012年8月,我部部署在毕节试验区开展了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将于2017年底结束,有关主要内容已转化为常规政策普遍适用,暂未考虑继续在其他地区开展类似试点。关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事项,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一、 关于土地规划计划管理有关问题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编制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并经国务院审批同意。根据《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规模有所增加,能够满足区域“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目前,我部已部署在全国开展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进一步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有效保障“十三五"期间各项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修改规划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批。
  (二)关于单列土地计划指标。我部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地计划指标,为各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其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使用。百色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由国家批准建设,可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应由广西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今后,我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充分考虑百色市建设实际,合理安排广西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当地协调发展。
  二、 关于耕地保护有关问题
  (一)关于耕地保护补偿新机制。2010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要求,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为平台和抓手,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纳入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广东、广西、浙江、四川等地积极探索试点耕地保护补偿,取得了一定成效。广西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小块并大块"建设性补偿模式。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关于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我部大力支持百色市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二)关于基本农田核销。根据《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列入县、乡级土地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2014年,我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启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各地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布局基本稳定。我们将指导和督促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将由于自然灾害等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基本农田,以及确属于抗灾救灾、扶贫搬迁等需要占用的基本农田,据实予以划出。对于矿区范围内压占铝土矿、锰矿等重要矿种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将土地复垦纳入采矿生产工艺流程,实现同步开采、同步复垦的可持续土地利用模式,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关于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陡坡耕地,可不计入须补充耕地范围,对于其他坡耕地,目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占补平衡。我部正在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行研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政策。
  三、 关于土地整治有关问题
  自2007年以来,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安排落实到项目。自2012年开始,中央分成新增费主要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由地方安排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12年至今,我部会同财政部共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3.82亿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安排使用。此外,财政部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安排上也对广西给予了大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探索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同时积极协调和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整治的平台作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分配中央分成新增费、增加自身财政投入时,加大对广西百色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的实现。
  四、 关于各项土地管理试点有关问题
  (一)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先后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等政策文件,为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省份之一,为了支持广西增减挂钩工作,近年来,我部在下达增减挂钩指标时,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和增减挂钩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百色市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广西国土资源厅申请开展增减挂钩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选择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有基础、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允许33个试点县(市、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目前试点已进展近半,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审慎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开始落地,《土地管理法》修订研究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按照中央部署,全部试点工作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