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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通告第2号——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
  (第2号)
  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我部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拖网、流刺网、有翼张网最小网目尺寸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下:


  网具名称




  最小网目尺寸(毫米)




  适用范围




  备注




  海域




  主捕品种




  拖网网囊




  54




  东海、黄海




  (全部)




  国家标准




  39




  南海(含北部海)




  (全部)




  流刺网




  137




  东海、黄海、渤海




  银鲳




  行业标准




  90




  东海、黄海




  鳓鱼




  90




  东海、黄海、渤海




  蓝点马鲛




  有翼张网网囊




  50




  东海




  带鱼




  行业标准



  二、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渔具规格进行作业。
  三、现有网具或网具部位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04年6月20日之前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理、调整和更换。
  四、因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低于上述最小网目尺寸从事捕捞作业的,须报经我部批准同意,并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禁止制造、销售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对制造、销售该网具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对海上、港口渔船携带、使用网具的网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各种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的表示方式和测量方法,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