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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制定差异化政策及科学调配生产力要素,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建议复文摘要


  《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正是土地利用以及土地管理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调整我国土地定价机制和完善基准地价更新机制问题",也是当前地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我国土地市场建设30多年以来,一直着力完善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保障。目前,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在土地取得方面,《物权法》要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建设用地一般只能在公开市场上,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地价也在公开市场上形成。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也进一步说明了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三大经济规律是地价形成的主因。

  目前,我国地价体系主要由反映政府管理需求的地价,以及反映土地市场参与各方需求的地价共同构成。反映政府管理需求的主要是政府公示地价,包括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反映市场参与各方需求的地价,主要是由买方、卖方或双方针对某一宗或多宗土地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宗地价格,包括评估价格、交易(成交)价格、抵押价格、租赁价格等等。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基准地价,是指各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其价格内涵包括特定的价格期日、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和特定权利状况。基准地价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国家技术标准,通过市场分析、客观评估制订。基准地价的主要用途:一是公示城镇土地区域平均地价信息,服务于社会公众知情需要;二是为地价评估中的公示地价修正法提供基础;三是用于核定价格红线。按现行管理政策,基准地价一般不会直接作为出让价格或底价。

  为了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在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或影响地价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时,必须对地价进行重新评估,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成果。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提出了要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规定:“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据调查摸底,目前全国大部分县(市、区)都已建立了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