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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53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关于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结合法制办的意见答复如下:
  
  我局非常赞同代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建议。建立符合国情的、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关于将《职务发明条例》列入立法工作一档计划
  我局赞同代表关于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局联合科技部等9部门于2012年5月成立了职务发明条例起草工作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底形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2015年2月25日,我局联合科技部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此后我局积极配合法制办对条例的审议工作。
  关于这一问题,法制办的答复意见是:法制办收到《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后立即发往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专家等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法制办正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职务发明条例》制定工作被列为研究项目。
  二、 关于要求单位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建议提出,应当要求单位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公平协商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对此表示赞同。单位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纠纷,还有利于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单位的创新发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于中小企业或者能力不足的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事务。条例草案还要求,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权益归属制度及奖励报酬制度。同时要求单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三、 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
  建议提出,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单位与发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法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规定法定最低标准,以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的奖励报酬。我局对此表示完全赞同。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根据调研情况认真梳理了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专章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规定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体现了“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的,条例草案规定了法定计算标准,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的奖励报酬。这一建议已经充分体现在条例草案中。
  四、 关于加强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检查
  建议提出,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职务发明制度的贯彻落实。我局对此表示完全赞同。条例草案设立专章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有权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另外,针对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现象较多的情况,草案定义了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并规定了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行政部门可以处以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积极推进条例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