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绵经信 企业 〔 20 22 〕 351 号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关于组织推荐 2022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川经信办函〔 2022 〕 235 号 )相关要求,现就推荐 202 2 年度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国家示范 基地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二、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 6 〕 1 94 号,附件 1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申报条件。
(二) 其他 条件。
1. 服务有质量、运用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 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
3. 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调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 申报程序
( 一 )符合条件的 申报单位, 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 向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 。
(三) 市经信局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工作,择优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四、 工作要求
(一)各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应按照《管理办法》 和申报条件 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示范基地是运行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评审测评,填写企业对创业创新基地的具体评价及意见,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择优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三)各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请 于 7 月 4 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 《 县(市、区)、园区 推荐 2022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 (附件 2 )和被推荐单位的 申报材料 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 至市经信局企业科 ,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 ( 三 份, 含 word 及 PDF ) 一并报送。
五、 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页码) ,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 “ 国家 示范基地 ” 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联 系 人: 王明璨
联系电话: 2222709
纸 质材料 和电子光盘 报送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 142 号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科 5 楼 514 办公室。
附件: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 . 县(市、区)、园区 推荐 2022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 创 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3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推荐表
4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绵阳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202 2 年 6 月 22 日
附件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 2016 〕 1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 〕 52 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 〕 32 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 3 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80 家以上,从业人员 1500 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 3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5 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 。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